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【颁布日期】2017.01.06【时 效 性】有效【实施日期】2017.03.15【分 类 号】3032012017000463【颁布单位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【文 号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